中共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党员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2010-10-16 14:28

中共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党员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预备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档案室统一按照党组织类别进行集中管理。

教工预备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管理,预备党员经所在党组织通表转正后报党委审批通过的,党员档案应与本人人事档案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主管部门管理。

教工正式党员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应与本人人事档案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主管部门管理。

学生党员档案则由党委组织部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l、基本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培养考察期思想汇报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表

    4)学习成绩总表(学生党员)

    5)系级以上(含系级)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6)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谈话记录

    7)团员入党推优表

    8)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

    9)政审材料(直系亲属政历情况说明)

    10)入党志愿书

    11)预备党员思想汇报

    12)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13)可供组织上参考的其他材料

2、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3、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4、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

第五条  党员的档案在党员本人提交申请,批准为培养对象后,所建立的档案资料由所属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批准为正式党员后一个月内,由党委组织部收集整理齐全,教工党员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转往人事主管部门保存。学生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保管直至转出党组织关系。

第六条  对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及时归档,保证材料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七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具体参考文书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对党员档案进行统一编码,统一管理。

第三章   档案保管

第八条  党总支应确定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管理党员档案。

第九条  设带锁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  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统一到档案部门购置。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书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一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详细登记,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二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介绍信查阅。查阅前必须由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并办理档案利用手续。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第十五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八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党总支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

2、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3、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4、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二十条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及档案继续保留在党委组织部。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党员若落实了组织关系接受单位的,应及时到各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委组织部办理档案及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还没落实组织关系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党员档案由组织部继续保管,保管期一年。逾期未办理档案及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流动党员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党员在入学时,凭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将自带的党员档案及时交到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组织科要认真做好新生党员信息收集登记、档案登记管理工作。接收档案时,要仔细审阅、鉴别,发现材料不全或有质疑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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