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为了便于党费收缴,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含离退休党员),党费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得出的数额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进行收缴。
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以月平均实际收入(税后)按规定的比例交纳;没有工资收入的流动党员,由所在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同意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四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交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第五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管理
第八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组织科具体负责党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琼组通[2009]25号)文件要求设立党费专户,将党费存入指定银行,专款专用,并对党费资金实施有效监管。具体的党费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协助党委组织部门科学妥善地做好党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 收缴党费必须坚持签名登记。各党总支、支部都必须使用党委组织部统一制定的《党费缴纳登记簿》,党员使用《党费证》。从党员个人到各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时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实行收支账目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各党总支、支部应于每年的六月、十一月将半年所收的党费直接存入党费专户,凭银行收据到组织部办理缴纳党费手续,领取党费发票收据。同时还必须将半年来的管理情况作简要说明,并将上下半年的《党费缴纳登记簿》复印报呈组织部核查、备案、归档。
党委组织部将党费的各项收支账目逐笔登记,做到组织部的“现金账”、银行的“对账单”、各党总支(支部)的“党费交纳登记簿”与党费收支票据四相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将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对党费的收支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一年来的党费管理情况向上级组织汇报,向下级党组织及党员公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月收缴党费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党费收缴登记表》,定期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各党总支、支部每年应当向党员公布一次本部门党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党费,按照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认真精确地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逾期未完成上缴工作的,党委组织部将报请校党委后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将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将责令做出限期整改。
三、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开支。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及上缴上级党组织党费,不得挪作他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1. 培训党员、干部;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按年度60%的党费比例上缴省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要坚持集体研究,预算报批。申请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学校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要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帐。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党章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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